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飞乐音响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经营所需,综合考虑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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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 玉 成 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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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君 毅 罗 丹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