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飞乐音响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贷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宜,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委贷方式将国有资本金拨付给公司,系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基于SaaS化安全运营的新型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平台”的建设和研发投入,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郝 玉 成 严 嘉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张 君 毅 罗 丹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