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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上证公监函〔2020〕0071号

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楼光华,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王庆春,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华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指派注册会计师楼光华、王庆春负责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楼光华、王庆春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4月30日与5月7日披露的《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载明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行为。

2019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修订版)称,2018年4月10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申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专车)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贷款定向放款方式向控股股东华

晨集团支付1,7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笔资金于2018年4月12日归还,公司未收取占用费用。同时,2018年度,申华专车在无交易实质背景下,通过票据贴现、流贷定向放款等收到控股股东资金并随即归还的方式,与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及其下属四家关联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等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合计发生额9.23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99%。

经监管问询,2019年12月21日,年审注册会计师楼光华、王庆春回复称,其在对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考虑到申华专车主要与合并范围内汽销分公司开展业务,单体未出具审计报告,且其对外销售量远远小于汽销分公司对外销售,所以未将申华专车列为抽样样本,且未在相关测试中发现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异常行为。直至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后,才对上述大额资金往来执行审计程序,并经监管督促后,直至2019年12月20日修订《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部分资金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金额较大,发生时间集中,发生频率较高。作为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及时发现并在相关披露文件中准确说明,确保投资者及时获知上述信息。但年审注册会计师楼光华、王庆春作为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的从业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与占用行为,导致前期出具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楼光华、王庆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2.24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申华控股有限公司2018 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楼光华、王庆春予以监管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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