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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上证公监函〔2020〕0149号

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晟)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或公司)446,365,2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其中,辽宁华晟持有公司227,4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8%,为公司控股股东。

前期,华晨集团持有的公司21,673,266股已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11%。2020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年8月18日,辽宁华晟所持有的86,047,817股公司股份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42%。辽宁华晟持有公司的冻结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华晨集团冻结股份合计达到107,721,073股,股份冻结比例合计总公司股本的5.53%,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

准。但辽宁华晟未在其与一致行动人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11月9日才告知公司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辽宁华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是否被冻结、以及冻结数量及比例大小,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较大影响。辽宁华晟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辽宁华晟在股份冻结达到披露标准时,并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逾期近三个月。辽宁华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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