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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1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59,624,079.5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1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5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3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8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12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2名原告

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梅惠民、杨建平;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中安消技术、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45,117.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251.22元及利息交易费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856,772.7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231,396.3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2,972,492.74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344,579.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802,916.49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以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26,139.34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977,774.86元,其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吴巧民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招商证券

被告十四:银信评估

被告十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十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75,824.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成良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78,054.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成良

被告六:常清被告七:蒋志伟被告八:中恒汇志被告九:中安消技术被告十:银信评估被告十一:涂国身被告十二:周侠被告十三:吴巧民被告十四:梅惠民被告十五:杨建平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78,109.00元;

(2)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被告七:朱晓东被告八:殷成良被告九:蒋志伟被告十:常清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4,650.48元;

(2)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49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6,216,296.42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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