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74,613,577.1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对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医院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地产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下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2016年6月,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4亿合同”)、《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关于机房装修、设备安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1.8亿合同”)等系列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旭龙公司承建工程地点位于宁
夏中卫市中宁县的宁夏医院大学总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系统、机电安装、医疗设备供货、集成、售后维保等项目。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旭龙公司依约履行施工合同,但由于被告楚雄医院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未足额支付预付款及保证金,导致涉案工程被迫停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旭龙公司要求解除相关合同、增补合同及备忘录并且按实结算已完工工程款,被告楚雄医院公司亦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楚雄地产公司、楚雄实业公司系连带保证人,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楚雄实业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是出质人,理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原告旭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解除《宁夏医院大学总院中宁分院智能化系统、信息化系统、手术室及ICU净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列合同;
2、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4亿合同项下工程款169,772,751.55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3、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2.4亿增补合同项下工程款51,283,590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4、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1.8亿合同项下工程款153,557,235.56元以及上述工程款利息;
5、确认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建设项目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判令各担保人在其担保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7、判令原告对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