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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或上诉人被告、被申请人 或被上诉人诉讼(仲裁)事项诉讼金额(元)案件进展
1(2021)沪0106执13260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3,080,479.40申请执行
2(2021)京04民特500号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适用民事裁定
3(2021)京73民初416号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320,000.00民事调解
4(2021)京73民初417号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80,000.00民事调解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或上诉人被告、被申请人 或被上诉人诉讼(仲裁)事项诉讼金额(元)案件状态
1(2021)京仲案字第3155号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692,225.40立案受理
2(2021)京仲案字第3349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907,735.00立案受理
3(2021)京仲案字第3350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918,070.00立案受理
4(2021)京仲案字第3351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772,263.00立案受理
5(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60,000.00立案受理
合计3,650,293.40-

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状态:申请执行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105)。根据【(2019)沪0106民初4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65万元(详见公告:2021-003)。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2021-025)。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执132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694,750元。执行费人民币49,347.50元。

2、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裁定

案件概述: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2021)京04民特500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术服务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驳回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2)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状态:民事调解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6号】(详见公告:2021-025)。案件进展: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项192,000元,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具体如下:1)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2)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4)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545 *** *** 864;

(4)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其他争议。

4、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73民初417号】(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项168,000元,由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具体如下:1)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2)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3)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4)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545 *** *** 864;

(4)南京玲珑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无其他争议。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

申请人: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争议,上海珏益企业管理工作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155号】,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65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以65万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应付合同款的利息

22,225.4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直至被申请人还本付息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以上暂共计692,225.40元。

2、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状态:立案受理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二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49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849,750元;

(2)本案律师费52,9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

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0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859,500元;

(2)本案律师费53,5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5,00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4、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状态:立案受理案件概况:因《永宁县公安局警务云数据中心系统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争议,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3351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722,550元;

(2)本案律师费45,3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4,360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5、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付英龙商务大夏1401单位双倍租赁保证金3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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