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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认为: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戴琦、周成、夏菊香、王伟、曹荣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74,5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3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333,20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苏璠、李项峰、戴琦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3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966,570股限制性股票

可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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