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我对《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 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张洁雯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