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薪酬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局拟定的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的薪酬方案制定合理,该等薪酬方案将有效保障公司董事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地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本人同意公司董事局拟定的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