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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局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0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局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8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上述制度的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现行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等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本次对董事局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现行的《董事局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局议事规则》”)中涉及回购股份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等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相关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规定。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十一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函的期限前(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八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八十六条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 由于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类别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局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以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局会议。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局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局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
第二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第二百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
第二百八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八十八条 释义 …… (四)本章程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注:对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乃以中文编制,英文版本仅为译文。倘若公司章程之英文译文与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符,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第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或根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函的期限前(以较早者为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 股权登记日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予以确认。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其中: ……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回购公司股份; 7、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其中: ……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本章程的修改;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公司股份; 7、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 由于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变化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或者废除的,不需要类别股东会议的批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三、《董事局议事规则》相关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三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局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局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 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董事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第五条 …… 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董事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第二十六条 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主席)。
第四十条 董事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第四十条 董事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局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以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局会议。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公司章程(2021年第一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第一次修订)》和《董事局议事规则(2021年第一次修订)》将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和《董事局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二○二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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