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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立教育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0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则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其涉及投资者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交易所E互动平台等方式和渠道,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及时解答;

(三)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五)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

(六)保持与各类投资者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适时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

(九)接待来访投资者;

(十)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要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要坚持持续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七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时,须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信箱;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实地考察、现场或线上参观;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将公司概况、公司新闻、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材料、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要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当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方式。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秘办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秘办备案。

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前,公司确定投资者或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不得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时,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将相关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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