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该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广成
李兆华
卢卫红娄爱东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