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聘任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霍光先生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同意聘任霍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邵明霞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