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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所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你公司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止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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