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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赵锐勇、赵非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号)、《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以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二、诉讼进展情况

1、一审判决后,长城集团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城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律师费部分以及长城集团对律师费的保证责任。长城集团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光大银行在一审中仅仅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一审判决长城影视支付30万元律师费,并判决长城集团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依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1)长城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长城集团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近日从长城影视获悉,长城影视已依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1697号判决结果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偿还了全部债务,并解除了上述融资事项而形成的各项义务。根据《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长城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957,743.15元、利息、罚息、复利913,428. 77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天目药业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天目药业应就被告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长城影视已履行了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天目药业已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公司被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及被暂停支付的700万元拆迁补偿款尚未解除冻结。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除上述冻结事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对上述诉讼事项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2019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7,630,383.71元,本次长城影视清偿上述债务以后,预计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损益7,630,383.71元。同时,解除部分银行账户及拆迁款冻结后,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光大银行还款凭证》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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