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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2202220222022】】】】0574057405740574号号号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

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公告称,2022年2月28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的股东发生变更,从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变更为捷诚科技和青岛永信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永新华瑞实际控制人由李永军、刘新军变更为张新龙、刘克燕。2022年3月9日,永新华瑞股权再次变更,深圳捷诚和永信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短期内发生两次变更,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请公司:(1)核实相关方短期内多次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稳定;(2)补充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作价、股份交割和资金安排等;(3)说明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与受让方深圳捷诚和永信投资之间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二、针对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公司及相关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

三、公告披露,永新华瑞股权变更前,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40%、60%的股权,但2021年4月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分别持有永新华瑞50%的股权,与上述股权变动公告内容不符。请永新华控股和永新华韵补充披露:(1)权益变动报告书与股权变动公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原因;(2)相关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是否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相关股权变动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前,就核实的情况和结果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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