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期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 2020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他详细内容详见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
(三)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主要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项目 | 2020年1月1日 |
预收款项 | 147,812,405.72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合同负债 | 147,812,405.72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