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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航通:航天通信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航天电子”)的 49%股权。2018年1月8日,公司与本次意向受让方北京东方智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旗”)就浙江航天电子49%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根据公司与东方智旗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有关条款,东方智旗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推进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若未能在3个月内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在征得公司和浙江航天电子控股股东上海伊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千”)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次交易尚在审批中,经公司研究,并与上海伊千协商,同意将《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延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15号《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18年7月12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43号《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18年12月5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60号《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东方智旗送达的关于请求审批时限延后的商议函,经公司研究同意将《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60号《关于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年1月5日,公司再次收到东方智旗送达的《关于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逾期利息支付及延续合作的商议函》。同日,经双方协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东方智旗就延续合作有关事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原《产权交易合同》第11.5 条的约定进行变更。《产权交易合同》原

11.5条约定为:“乙方(东方智旗)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若未能在3个月内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在征得甲方(本公司)和标的企业大股东上海伊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在延期内仍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的,则交易终止,甲方扣除乙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其剩余交易价款原路径无息返还”,现变更为“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此次股权转让交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若未能在3个月内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在延期内仍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的,则交易终止,甲方扣除乙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其剩余交易价款原路径无息返还”。根据上述变更,经公司研究同意,将《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同时,本次挂牌转让浙江航天电子49%股权交易价款总额为为人民币23,300 万元,东方智旗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5,000 万元,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目前尚有尾款人民币18,300 万元尚未支付。根据公司与东方智旗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的有关条款,东方智旗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尾款,须承担逾期利息。东方智旗应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底期间的逾期利息为1238万元,东方智旗计划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438万元。届时如东方智旗未按照上述计划时间向公司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双方关于浙江航天电子49%股权项目合作终止,东方智旗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返还其已付全部款项,且公司有权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东方智旗追责。

公司将全力配合推进本次交易,有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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