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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关于收到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补偿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补偿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收到诉讼补偿款的基本情况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若上市公司因在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股份交割日之前或因股份交割日之前的事由产生的或有负债(涉及诉讼、仲裁等)形成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义务,则海亮金属应在上市公司付款义务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付款义务对应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等额现金补偿(详见公司临2017-046号公告)。

2018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海亮金属支付的诉讼补偿款人民币3,039,130.00元,用于补偿公司根据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的相关款项(详见公司临2017-10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诉讼补偿款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上述诉讼补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到的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

净利润3,039,130.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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