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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5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9—0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 人● 涉案的金额: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 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中文名: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工程”)被申请人:四川金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根据申请人迪力工程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顶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 定,以及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国际经贸仲裁委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司与迪力工程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迪力工程于2019年6月5日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按(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乐山中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迪力工程与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乐山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中院补充报告。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目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 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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