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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87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核工业”)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采矿业”)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江西分公司”)

申请人江西核工业于2021年11月18日向峨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顺采矿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的银行存款,限额87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保江西分公司限额870万元为申请人江西核工业提供担保。峨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限额87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顺采矿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峨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内容

江西核工业,顺采矿业:

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法院(2021)川118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需对被申请人顺采矿业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已限额8,7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顺采矿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6,632,382.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

2、已限额2,067,617.12元冻结被申请人顺采矿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1,807,71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

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超出保全限额的,可以向峨眉法院书面申请对超出部分予以解除保全措施。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峨眉法院已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银行存款,限额870万元。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峨眉法院(2021)川118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1181执保19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和被申请人顺采矿业已被实际冻结存款的银行记录。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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