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4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9/6 | - | 2021/9/7 | 2021/9/7 |
根据《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58,907,894×0.18÷1,363,010,801≈0.179458≈0.18元/股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0] ÷(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9/6 | - | 2021/9/7 | 2021/9/7 |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2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⑤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670030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