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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9号《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详细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2019年5月7日,公司披露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未披露南京元合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三胞国际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安排,该交易实则为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关系披露不真实、不完整。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上述收购董事会审议前即向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2019年5月18日,双方终止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但首期收购款直至2020年8月7日才收回。公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即提前支付款项,与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不符,体现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在收购资产及终止公告中均未披露首期款项支付事项,于2019年8月18日才披露此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此外,因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受公司控股股东控制,该资金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资信状况披露不准确。公司在未获得三胞集团资信真实状况通报的情况下,分别在2018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及再质押的公告》,2018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中出现“三胞集团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能力”的表述,该表述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大公司治理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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