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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年4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拟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针对上述研究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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