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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1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与新乡市盛世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物业”)、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生活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广场”)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起诉讼,新乡中院于2021年2月7日向新生活广场发送《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1)豫07民初06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原告起诉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6年4月18日新生活广场与二被告的关联方新乡市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业房地产”)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总价款1.56亿购买位于新乡市平原路139号大厦的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74万平(大厦其他部分已出售给其他方并由同泰物业与金源物业通过租赁等方式实际管理)。同日新生活广场与同泰物业及金源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靖业房地产已出售的物业,租赁面积1.43万平,并约定二被告有义务促成原告购回已出售的物业,

以达到新生活广场完整自持整个大厦用于整体经营规划的目的。新生活广场与上述二被告签订合同后,二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消防问题,二被告并未妥善解决,导致政府部门要求新生活广场停业整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二被告始终未履行协助原告购回该大厦已出售部分的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整体持有大厦经营的目的,经营成本过高。2021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诉讼请求

1、确认与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租金500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5、判令被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000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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