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试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
第一章 目的与原则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提升项
目运营效率,为更好地激励公司业务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以及控制项目风险,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将公司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效益和相关人员个人收益直接挂钩,
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制度的批准和变更。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制定每
个项目的相应实施方案,报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合伙人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必须为公司员工,包括定向跟投项目合伙人和共享跟投项
目合伙人。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第七条 定向跟投项目合伙人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投资的业务及风控部门相关
员工必须予以跟投,涉及员工包括业务部门、风控部门中的分管高级
管理人员、项目/团队负责人、团队员工等。第八条 共享跟投项目合伙人范围包括:除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外的其他正式
员工可以在满足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前提下自愿参与项目跟投。
第四章 跟投项目第九条 本制度跟投项目范围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投
资管理的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第十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公司战略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制度规定的跟投
项目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跟投方式与额度第十一条 项目跟投方式根据每个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适用法律法规的不同采
用不同的跟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签署共同投资协议等。第十二条 项目跟投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需满足员工跟投与公司自有资金同
股同权、同进同退、收益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十三条 项目跟投中涉及的税费由公司及各项目合伙人依法各自承担。第十四条 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为基数,每个跟投项目中的所有项目合伙人合
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且不超过3%,其中定向跟投项目合伙人合计
出资不低于1%,剩余出资优先由定向跟投项目合伙人选择跟投,在定
向跟投项目合伙人选择后跟投额度仍有剩余方可由共享跟投项目合伙
人进行跟投。
第六章 跟投出资与分配第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的跟投资金按照项目资金投入的安排,与公司自有资金
同期出资到位。第十六条 跟投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合法筹集。第十七条 每个跟投项目的每个员工的跟投份额,按照各项目合伙人的实际出
资比例,享有该项目中公司总投资额(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及项目合伙
人出资)最终实际获得的收益。如项目出现亏损则同比例承担亏损。第十八条 离职及调岗员工不得提前退出已进行的项目跟投。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方权利义务以届时各合伙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