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岩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即股权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1、 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现有的市场容量和市场成长率,该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方向,规模经济对成本的影响程度等;

2、 公司的竞争战略,包括差异化战略、成本战略、核心竞争力分析及SWOT分析等;

3、 公司职能战略,包括研发战略、市场营销战略、财务战略、人力资源战略、客户服务战略及投资者关系战略;

4、 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大股东变化、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由管理作风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由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构成的管理氛围,书面和非书面形式的标准和程序。

(四) 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1、 政治环境,包括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等;

2、 法律环境,包括产业政策、政府补贴政策的变化等;

3、 社会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社会习俗、公众价值标准等。

(五)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 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 公司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投资者关系小程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 广告;

(五) 媒体采访、媒体报道;

(六) 邮寄资料;

(七) 现场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九) 一对一沟通、路演: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十) 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十一) 其他。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不得私下或提前向特定对象、媒介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一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

年度报告说明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市场营销、技术、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有:

(一)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五) 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统一、有序、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 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 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 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除了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人员外,任何个人或部门(子公司)不得接待特定对象、投资者、媒体采访等。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接受调研或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共同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记录事宜。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