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欧亚集团: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1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上述内容需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公司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和监控,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告发行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行公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律师、

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文本。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发行情况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定期报告均应当披露。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规定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之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第三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四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和澄清。第四十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并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进行合规性审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议案;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监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二)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层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

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情况由公司业务处负责提供;

(二)签订重大销售合同和销售市场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市场占有率的重大变化情况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责提供;

(三)重大采购合同和供货市场的重大变化情况由营销分公司负责提供;

(四)公司的重大涉讼或仲裁事项由法律顾问室负责提供;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

(六)公司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提供;

(七)公司订立的贷款、委托理财、捐赠、租赁、借款、筹资融资、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合同及相关的财务资料由财务处负责提供;

(八)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计划由发展战略研究室负责提供。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披露。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泄露、公布、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七十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档案员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完好并便于查阅。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文本存档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文本存档。

总经理办公室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相关记录、资料应按照规定分别确认、整理、归档、保管,以便查阅、考核。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七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视其违规情节程度,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