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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案件所涉执行金额:本金1亿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执671号《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原公司子公司)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彭海帆

被执行人:田坤

2017年11月,深圳中小担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向汉

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工大高新及彭海帆、田坤共同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深圳中小担要求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提起诉讼。2019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8)粤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4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19)粤03执832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2019-02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01执67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7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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