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46号《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及【2021】47号《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彭海帆、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份决定书”),上述两份决定书已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示,因其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之(十八)款“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公司收到相关文件时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公司主办券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于近日获取相关信息,并要求公司进行补充披露。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披露《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公司将加强与主办券商沟通,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