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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要求公司及董事会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监管规则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指出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司目前存有的问题,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伟张冬宋金友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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