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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公告编号:2022-022证券代码:400100证券简称:工新3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9,501.17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在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案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负债、计提了相关费用。黑龙江省龙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构建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涉及公司所属资产将用于抵偿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本次其他两项诉讼案件存在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如公司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丹利民”)的资产被拍卖,将对龙丹利民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1)黑01执1411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执1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黑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阳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南阳支行”)与龙丹利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南阳支行

被执行人一:龙丹利民被执行人二: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被执行人三:白城龙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龙丹”)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5月23日,龙江银行南阳支行与龙丹利民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黑乳集团、白城龙丹签订《保证合同》。2017年6月2日,龙江银行南阳支行向龙丹利民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龙丹利民以其坐落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珠海路南的三处房屋、哈黑公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龙丹利民的12套机器设备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5月22日,龙江银行南阳支行与龙丹利民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黑乳集团、白城龙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龙丹利民以前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为《借款展期协议》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后由于龙丹利民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龙江银行南阳支行提起诉讼。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黑0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0)。

(三)案件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两份《执行裁定书》。哈中院(2021)黑01执1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龙丹利民所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珠海南路的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3号、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4号、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呼国用(2003)字第00104号)(不动产单元号:230111034001GB00500F00020001)进行查封;

2、查封被执行人龙丹利民所有的利乐枕无菌灌装生产线4套、利乐枕式无菌灌装生产线3套、利乐无菌枕式灌装机3套、中亚全自动预制杯灌装封口机1套、中亚全自动智能高速预制杯装箱机1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哈呼市监抵登字第(2017)第0007号);

3、本次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2年;

4、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

公告编号:2022-022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哈中院(2021)黑01执1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龙丹利民为本案抵押的下列财产:

1、龙丹利民所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珠海南路的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3号;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4号;房权证哈利字第JD00099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呼国用(2003)字第00104号)(不动产单元号:230111034001GB00500F00020001);

2、龙丹利民所有的利乐枕无菌灌装生产线4套、利乐枕式无菌灌装生产线3套、利乐无菌枕式灌装机3套、中亚全自动预制杯灌装封口机1套、中亚全自动智能高速预制杯装箱机1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哈呼市监抵登字第(2017)第000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莱钢”)与红博商贸城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莱钢

被告一:红博商贸城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

被告四:哈尔滨红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业”)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山东莱钢与红博商贸城就红博商贸城出入口工程及其精品店、马戏城工程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述工程于2015年完工。因建设工程施工款结算事项存在纠纷,山东莱钢向哈中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因红博商贸城为公司的分公司,同时要求公司为红博商贸城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请求判令向原告支付出入口工程的工程款30,455,645.96元,向原告支付精品店、马戏城工程的工程款44,012,884.76元,二项工程款合计74,468,530.72元及利息等。申请追加红博物产、红博物业为本案被告。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

公告编号:2022-022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三)案件进展情况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哈中院(2019)黑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莱钢工程款26,534,256.56元(含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2,714,212.83元);

2、被告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莱钢工程款利息(其中2、3、4号雨棚出入口相关工程以8,688,983.68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1号雨棚出入口工程以15,106,060.0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2、3、4号雨棚出入口相关工程质保金以1,088,893.8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1号雨棚出入口工程质保金以1,625,318.9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

3、驳回原告山东莱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99.62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负担201,768.88元,由山东莱钢负担25,46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负担。

哈中院(2019)黑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莱钢工程款39,237,977.39元(含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3,184,398.87元);

2、被告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莱钢工程款利息(其中精品城、马戏城工程以24,357,818.7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精品城、马戏城工程质保金以2,347,187.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

6%计息;精品店玻璃幕墙工程及其他工程以11,457,014.4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精品店玻璃幕墙工程及其他工程质保金以837,211.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5年期贷款利率6%计息。);

3、驳回原告山东莱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381.46元,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负担283,840.62元,由山东莱钢负担34,54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红博物产负担。

三、龙构建筑与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

被执行人一: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执行人二: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三:工大高新

(二)案件基本情况

龙构建筑与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哈中院在执行该案件中,因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对被执行人工大高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上的消防水池、变电设备、铁路专用线及哈特建设库存予以评估,其价值为9,239,470.00元。以该价值为拍卖底价进行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向哈中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保留价接收上述财产。

(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工大高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上的消防

公告编号:2022-022水池、变电设备、铁路专用线及哈特建设库存(以黑天极惠评字[2022]第026号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准),以9,239,470.00元的价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抵偿其所欠部分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案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负债、计提了相关费用。龙构建筑与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涉及公司所属资产将用于抵偿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本次其他两项诉讼案件存在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如公司子公司龙丹利民的资产被拍卖,将对龙丹利民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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