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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公告编号:2022-040证券代码:400100证券简称:工新3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1,234.20万元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156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156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1)黑0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执2362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执23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黑01执2929号《执行通知书》、(2022)黑01执2930号《执行通知书》及(2022)京0101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156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156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个别案件共同被告增加张大成、姚永发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案件基本情况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156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因投资者诉讼案件较多且存在随时变动的情形,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基本信息为公司根据目前已收到的法律文书统计披露,最终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56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1,234.20万元及诉讼费用;个别案件请求判令张大成、姚永发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1)黑01民初128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铸辉

被告: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张铸辉以工大高新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股票投资差额损失25,812元,赔偿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共计105.16元,以及工大高新承担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1)黑0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铸辉投资差额损失5,447.32元、印花税损失5.45元、佣金损失1.63元,共计5,454.40元;

(2)驳回张铸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2-040案件受理费447.63元,张铸辉负担353.42元,工大高新负担94.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公司收到判决后已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省高院已受理,案号为(2022)黑民终777号,此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2021)黑01民初3985号、(2021)黑01民初666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两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吕莹、王梅、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两名投资者以工大高新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分别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共计301,055.7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工大高新上述时任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1)黑01民初3985号和(2021)黑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73,194.91元、印花税损失73.19元、佣金损失21.96元,共计73,290.06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吕莹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姚永发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王梅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两名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起案件受理费总计6,403.33元,两名投资者负担4,844.02元,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2-040负担1,559.31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院。

(三)(2021)黑01执2362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执行人: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7日,金丰典当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后因合同纠纷,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审理后作出了(2020)黑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黑01执2362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作出(2021)黑01执2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工大集团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08号0-6层,产权证号:开国00060913,建筑面积7360.44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西大直街,红军街交口处-1-(-2)层,产权证号:南00065080,建筑面积58839.3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1栋1-5层,产权证号:里00061135,建筑面积8945.66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6栋1层,产权证号:里00061136,建筑面积18.66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4栋1层,产权证号:里00061140,建筑面积343.34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00号0-3层,产权证号:开国00060914,建筑面积8683.7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0-4层,产权证号:开国00060915,建筑面积3383.54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5栋1层,产权证号:里00061137,建筑面积33.79

公告编号:2022-040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1-6层,产权证号:1301041382,建筑面积19876.17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2-12层、14-23层,产权证号:1301041379,建筑面积39567.57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洪胡同14号1-7层,产权证号:里00059331,建筑面积4809.5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2栋1-3层,产权证号:里00061138,建筑面积1566.27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号A1栋-5-33层,产权证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51523号,建筑面积90533.18平方米房产;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3栋1-2层,产权证号:里00061139,建筑面积1243.96平方米房产。

(2)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后续哈中院又作出(2021)黑01执23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哈中院(2020)黑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2022)黑01执2929号、(2022)黑01执293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莱钢”)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山东莱钢与红博商贸城就红博商贸城出入口工程及其精品店、马戏城工程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因建设工程合同存在纠纷,山东莱钢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

3、案件进展情况山东莱钢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2)黑01执2929号和(2022)黑01执29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黑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2022)京0101民初7653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

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彭海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案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就彭海帆股权质押事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国民信托与彭海帆于2017年8月31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大高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96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工大高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新增156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部分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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