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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1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签署《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修订并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与格力电器签署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格力电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认购合同》之“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股票数量”条款修改为: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金额为70亿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98,633,257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注销库存股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认购合同》之“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票数量”条款修改为:

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金额为20亿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元),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13,895,216股。

认购股票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的数字取整(即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认购金额不足认购一股的余额,纳入公司资本公积)。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和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发行人进行主动调整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乙方股票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予以调整。

(三)《认购合同》之“3、认购价格”条款修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年2月18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7.5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P1=P0/(1+N);两项同时进行则P1=(P0-D)/(1+N)。

(四)《认购合同》之“7、锁定期”条款修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认购合同》之“10、乙方陈述与保证”第(7)项约定修改为:

本合同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且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乙方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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