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物产中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司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对证券以及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其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整的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依据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知情人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填写内容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或内部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形成时,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示其已经接触内幕信息。应当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附件3)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请注意保密等必要方式,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协议、回执等报公司备案。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附件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所处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人员商议、决议内容签字、盖章

注:上述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附件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 同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等相关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提请您在我公司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A股股票代码:600704)。我公司已将您及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特此函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回执后反馈给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回 执…………………………………………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知悉你公司 等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并收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本人承诺,自知悉该等内幕信息之日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该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