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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3

上证公监函〔2019〕0058号

关于对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绿化)持有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地产或公司)1198.1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4%,为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农工商绿化持有的股份来源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及公司重组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转增的股份。根据光明地产2015年7月7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农工商绿化承诺在重组实施完毕且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三年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2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为6.74元/股)。2019年5月14日,农工商绿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10.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成交均价6.4元/股(其中最低成交价6.19元/股,最高成交价6.52元/股),成交金额704.20万元。本次减持后,农工商绿化持有公司股份1087.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农工商绿化减持价格低于前期重组中承诺最低减持价格,违反了其于公司重组时做出的公开承诺。同时,农工商绿化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另经查明,农工商绿化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120.65万元全额上缴公司,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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