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光明地产”)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鉴于2015年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重组,重组完成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光明地产。在重组过程中,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置入资产中有部分不动产(下称“该等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取得,为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明集团”)就该等不动产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置入资产涉及瑕疵不动产的补充承诺函》(下称“《承诺函》”),确认如未能就该等不动产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的,光明集团承诺回购该等不动产。
为履行承诺,2018年11月光明集团总裁办公会确定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牛奶集团”)作为该等不动产的受让主体,代为承担光明集团在《承诺函》中载明的全部义务。
根据《承诺函》,发生回购情形时,本次交易对价确定的原则为该等不动产回购时的评估值和重组时的评估值两者以高者为准,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在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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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平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史剑梅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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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