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东平小镇农场有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光明地产”)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七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东平小镇农场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光明食品集团上海东平小镇农场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收购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崇明农场公司所持有东平小镇公司合计持有的70%股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的资源协同功能,获取综合型资源,加快东平特色产业小镇的开发建设运营,打造产业加地产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核心竞争力,厚植持续发展潜力,符合公司努力成为以房地产为底板的综合型产业集团的战略目标,对于转型升级具有长远积极的意义。
2、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1)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事前将该事项提交给我们,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目前公司履职董事均为非关联董事,无须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除实行政府确定指导价之外,还优先参考了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在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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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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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剑梅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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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