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公司拟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注册发行规模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期限
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发行总额内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有效期内发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3、发行时间
待公司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次择机发行。
4、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承销商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
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
6、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承销方式
聘请具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承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决议有效期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获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有关授权事宜
为合法、高效、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并由董事会根据进展情况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全权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发行利率、承销方式、筹集资金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获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尚须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