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盛屯花园”购房合同>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与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棉盛屯置业”)签订《“盛屯花园”购房合同》的事项,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石棉盛屯置业是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盛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作价合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