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