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金额:约162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约162万元,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损益。
一、累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我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具体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
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宁房地产)
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123,488.80元(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单价3元/月/平方米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7,046.64元(计算方式:
物业费欠费总额的3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答辩主要理由:(1)根据我公司与恒宁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我公司无需承担前期物业费;(2)根据原告与恒宁房地产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协议暨物业管理合同》,我公司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在原告的物业服务区域;(3)原告并未向我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4.诉讼结果
根据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桂012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62,215.9元;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18,664.77元”。
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决定对本案提起上诉。
5.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约138万元,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损益。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9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0)桂0105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38,737.27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162万元,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损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