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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子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20)桂民申550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一)再审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除请求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合同》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3.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即判决被申请人将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收取的870万元固定收益退还给申请人,并承担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亏损5,995,115.80元且将该5,995,115.80元支付给申请人。

(三)事实与理由

南百超市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遗漏事实、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认定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

(四)法院裁定

本案由广西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因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南百超市就上述诉讼向法院提起反诉,并获法院受理。2019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 年12月 31日解除;二、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三、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170,000元;四、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适当赔偿设备损失 2,50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8日及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根据一审判决,南百超市计提了预计负债57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南百超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2,47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根据二审判决,我公司对本案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70万元转回约70万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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