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发出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甲醇资产的托管协议>的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二、本次交易是为解决公司与峰煤焦化下属甲醇资产存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与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甲醇资产的托管协议》按照自愿、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丽红、张培超、佟岩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