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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2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款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当年发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对已投资
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等)或更新改造(含货场
装修、大修理、技术改造),以及公司当年每股可分配利润低于 0.01
元的情况等。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
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款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当年发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对已投
资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等)或更新改造(含
货场装修、大修理、技术改造),以及公司当年每股可分配利润低于
0.01 元的情况等。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
监管规则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董事会可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按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施和其他可能
对公司分红政策产生实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按照既定分
红政策执行将导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施和其他可能对公司分红政策产生实质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况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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