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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商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4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临2016-001)通过了关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西单商场(以下简称“西单商场十里堡店”) 闭店的议案,西单商场十里堡店于2016年1月10日正式闭店。2016年3月3日,鉴于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物业”) 提供的租赁物业存在严重消防瑕疵,本公司以已于2015年8月26日向京港物业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港物业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朝阳法院于当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京0105民初10295号)。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首商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2016年4月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3民初2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已受理原告京港物业与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10,365.66万元(审理过程中已变更为12,364.45万元)。公司认为,京港物业在起诉书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为此,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市三中院对京港物业依法提起反诉,反诉金额共计人民币5,492.32万元。同时,公司申请撤回了在朝阳法院对京港物业的起诉。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京港物业起诉及本公司反诉以后,组织双

方进行了数次庭前谈话。经法院协调,并经本公司与京港物业多次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4日完成了租赁物业的整体交接工作。

2016年12月2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三中院通知,鉴于京港物业本诉请求有确认合同解除项,按照合同租金总额作为标的额确定诉讼管辖权,依法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理,故北京市三中院将终止对京港物业本诉的审理,向北京高院移交相关案卷。2017年3月2日下午,北京高院组织京港物业及本公司双方到北京高院进行了庭前送达程序。北京高院正式告知双方,鉴于双方诉讼请求均无变化,故双方无需再向对方提供起诉状及反诉状,诉讼材料庭前送达程序已完成。详见公司临2016-012号《首商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2号、2017-004号《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年7月5日下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在各自陈述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后,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法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分别阐述了己方的观点和意见。经本公司申请,法庭同意将就京港城市大厦五、六层是否已通过消防验收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朝阳区消防支队”)发出调查取证函。2018年1月15日,朝阳区消防支队向北京高院作出《回函》。2018年3月1日,北京高院组织诉讼双方到庭,就朝阳区消防支队的《回函》进行了质证。此后,北京高院曾两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一致意见。2018年12月21日北京高院再次进行开庭后,于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京港物业与本公司2009年8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22日解除;

2、本公司支付京港物业房屋租金24,799,430.45元;

3、本公司支付京港物业违约金32,136,000元;

4、本公司支付京港物业滞纳金6,264,427.15元;

5、本公司支付京港物业水、电费37,915.5元;

6、京港物业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7,304,000元;

7、京港物业返还本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

8、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2018年损益无重大影响。本案最终诉讼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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