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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期间

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概述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天一广场中小微企业商户因疫情造成的经营压力,支持商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相关商户进行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议案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相关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具体安排

(一) 减免范围、对象、期间

1、天一广场的租户和联营户中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确认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认。

2、减免期间: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3、中小微以外的企业协商确定。

(二)减免原则

所有合同于3月31日前到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如上述期间合同到期,继续签订合同的按上述期间内减免。

减免原则如下:

1、租户

(1)对中小微企业租户给予上述期间内租金全免。

(2)为招商引进的其他重要租户(非中小微企业,下同)经双方洽谈协商后,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原则上减免力度不得高于中小微企业。

(3)采用两者取高计收租金的,保底租金在上述期间内减免,提成租金超过保底租金时超过部分不予减免。

(4)对于固定租金加提成租金的租户,固定租金按规定减免,提成租金不减免。

(5)签订管理协议的管理费参照租金减免原则。

(6)出租的办公用房、仓库等不予减免租金。

(7)场地租赁及广告位租赁(自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经协商可适当延长合同使用期限,需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

(8)经营模式以非自营的其他租户, 经双方洽谈协商后,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原则上减免力度不得高于中小微企业。

(9)期间涉及装修的店铺,经洽谈协商可适当延长装修期,延长时段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2、联营户

(1)保底收益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不予计提保底收益,提成收益也免于收取,年统算时把该期间收益剔除后计算。

(2)保底销售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的提成收益免于收取。年统算时把该期间的销售剔除后计算。

(3)纯提成情况: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在上述期间提成收益全免。

(4)为招商引进的其他重要租户减免原则,经双方洽谈协商,减免方案报经营层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

(三)减免确定及扣减方式:

在上述减免基础上,按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分别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延期缴纳,不收取滞纳金。其他特殊情况按公司滞纳金减免审批流程操作。

1、涉及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应缴纳的款项,自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允许复工通知日起,可延期30天内缴纳。

2、除上述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外,应于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2月

29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可延期至4月10日前缴纳。

3、除上述负面清单及行业管控的店铺外,应于20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可延期至4月25日前缴纳。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规,一致同意公司按《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四、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6,5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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