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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

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概述

为深入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宁波市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国资委7月22日印发的《宁波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前次发布的《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的基础上,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中小微企业在减免2个月租金(联营收益)的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议案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的相关事宜。本次减免展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执行情况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相关商户进行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1、天一广场的租户和联营户中的中小微企业。

2、减免期间: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3、中小微以外的企业协商确定。

4、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6,5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0-013号公告。

5、报告期内,中小微企业(含个体户)减租审核工作已完成,实际应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含税金额4,635万元。

二、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具体安排

(一) 减免范围、对象、期间

本次减免概念、执行范围同《细则》。本次减免展期只针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下同)。

(二)减免原则

1、中小微企业在减免2个月租金(含联营收益,下同)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即减免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在减免期限内租赁到期或提前退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今年2月-6月期间新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给予自承租日起的3个月租金减免。如果上半年实际承租日不满3个月的,按上半年实际承租日减免。但是期间变更合同主体的,视为同一商户(按前次商户)进行减免,不作为本条款“新承租”企业。

3、签订管理协议的管理费参照租金减免原则。

4、出租的办公用房、仓库、场地及广告位等租金不予减免。

5、所有涉及两者取高计收租金或联营保底收益、保底销售情况的减免计算方式均按《细则》所述操作。

(三)减免确定及扣减方式:

1、已享受前期减免政策的商户,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经办部门直接凭前期减免审批单办理本次减免审批手续。

2、2月-6月期间新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应尽快按前期减免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按本办法办理减免。

3、本实施操作办法报经决策批准后,双方尽快签订本次减免补充协议,减免租金在后续应收租金中予以扣除,联营收益同上。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事项已经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规,一致同意公司按《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四、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本次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1,8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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