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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325十届七次董事会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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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五届十二次董事审议通过,十届七次董事会修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全文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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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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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另有要求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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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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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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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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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办,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2、董事办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4、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董事办草拟,监事长审核并签发,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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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公开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办,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1、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职,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3、公司经营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否则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必须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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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报告信息。

6、公司派驻参(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该企业的重大事项。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通报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9、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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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办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由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自行保管和归档,并送一份资料给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归档;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归档,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及监督情况。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己经泄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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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相应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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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非公开披露的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六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单独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10年3月26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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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21年3月25日经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修订。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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